(2017)川民申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熊秀玉、冯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秀玉,冯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秀玉,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英,女,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再审申请人熊秀玉因与被申请人冯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民终5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熊秀玉申请再审称,其食用空心菜后感觉不适而进行的治疗系农药中毒引起的,相互有关联性。被申请人理应承担再审申请人的全部损失。为此,特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初第3294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民终587号民事判决,并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再审申请人食用的空心菜含有残留农药,经权威部门检测再审申请人的空心菜,活性被抑制,就说明该空心菜含有农药残毒。虽然该空心菜检测农药残留的抑制率低于行业标准的抑制率标准,但长时间食用有毒的空心菜,仍会引起中毒。2、再审申请人的病情症状系中毒症状,食物中毒后引起胃肠平滑肌兴奋引起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症状,而再审申请人食用空心菜后出现的症状与食物中毒后的症状相同,因此可以说再审申请人系中毒引起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权威部门对熊秀玉菜田里的空心菜随机采样检测,其农残抑制率分别为14.8%、17.7%、7.6%,远低于抑制率≥70%时,蔬菜中农药残留导致人体中毒的行业标准。结合医疗机构对熊秀玉病情作出的浅表性胃炎,肠镜未见特殊异常,腹痛待诊;门诊随访药物治疗的诊断结论及治疗建议。熊秀玉的腹痛呕吐并非因食物中毒所致,与食用空心菜亦无关联性和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食用空心菜后未出现农残中毒的情形、原告的浅表性胃炎与食用空心菜也无因果关系,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侵害其权益,判决驳回熊秀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熊秀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秀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图强审判员 周力非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佳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