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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恢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李彦林、罗惠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兰,李彦林,罗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453-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兰,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23日,个体户,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李彦林,男,汉族,生于1947年5月1日,退休职工,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罗惠玲,女,汉族,生于1951年11月16日,汉族,退休职工,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兰与被执行人李彦林、罗惠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恢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巴 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