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郭福兴与宋兵文健康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兴,宋兵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673号原告:郭福兴,女。被告:宋兵文,男。原告郭福兴诉被告宋兵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郭福兴于2017年10月1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福兴在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兵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福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福兴承担。审判员 何波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颖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