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湖南航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固泰钢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航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固泰钢构有限公司,夏国财,湖南固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302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航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17号航天科研楼三楼。法定代表人万绍平,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固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无限路12号。法定代表人夏国财,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夏国财,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湖南固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大码头。法定代表人夏君花,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104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湖南固泰钢构有限公司、夏国财、湖南固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固泰钢构有限公司、夏国财、湖南固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固泰钢构有限公司、夏国财、湖南固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5264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87526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兵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