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辖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周顺洪、叶丽萍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顺洪,叶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辖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顺洪,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丽萍,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上诉人周顺洪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云和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5民初9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顺洪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自认借条系被上诉人将投资份额转让给上诉人而形成,但上诉人并未取得被上诉人的投资份额。故本案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并不存在。本案合同履行地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的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方,其所在地的云和县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云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至于本案合同义务内容是否真实存在,属实体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晓红审 判 员 殷晓军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应璨嵘-?PAGE?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