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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381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翟永飞与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永飞,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81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翟永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陈雷,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翟永飞与被执行人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财保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停止办理对申请执行人翟永飞名下登记的轿车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现因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已明确,担保已无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恢复办理对申请执行人翟永飞名下登记的轿车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