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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三忻支行与郭健、武艾叶、田永龙、杨慧、郝瑞、府谷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三忻支行,郭健,武艾叶,田永龙,杨慧,郝瑞,府谷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三忻支行,住所地府谷县三忻路。负责人:郭茂荣,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姬小刚被执行人:郭健,男,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武艾叶,女,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田永龙,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杨慧,女,汉族,1988年9月16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郝瑞,女,汉族,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府谷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三忻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健、武艾叶、田永龙、杨慧、郝瑞、府谷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永龙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有资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永龙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霍武星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