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3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国庆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3刑初157号公诉机关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庆,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小学文化,油漆工,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庆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刘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工作证明和房产证明,在中国银行玉山支行办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卡号:52×××86),后其将信用卡中的资金套现出来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14年1月该卡开始出现逾期,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刘国庆于2016年7月还款人民币30,000元,后银行工作人员于2016年9月22日、10月31日两次催收,但刘国庆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不归还,截止银行报案时,被告人刘国庆共透支本金99,333.41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国庆于2017年3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国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国庆户籍信息、申请立案报告书、情况说明、信用卡欠款明细、办卡资料等书证,证人占巧林、颜某1、程某、杨某、彭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庆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国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情节,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庆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邵新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