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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庆苏与马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苏,马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691号申请执行人:李庆苏,女,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马义秀,女,1960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李庆苏与马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皖0405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义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义秀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继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