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华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53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华,男,1991年1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人刘华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8月30日被传唤),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华犯抢夺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刘华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广场一卫生间内,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夺得被害人张某的价值人民币1650元的“苹果”牌iphone6splus型手机1部。归案后,被告人刘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被夺手机,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发破案经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刘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弥补,酌情对被告人刘华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华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七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