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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王进与黄磊、周妮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黄磊,周妮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王进,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黄磊,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周妮娜,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鄂0102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磊、周妮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234,044元,执行费3,4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磊、周妮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7,4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