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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行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对张云祥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行终28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云祥,男,1933年7月26日生,汉族,居住地长春市。上诉人张云祥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3行初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云祥上诉称,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2号和省军转办《关于印发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军转办字【2016】2号文件)不到位,只给上诉人补助一部分,侵害上诉人生活困难补贴320.40元。为此,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长春市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出2013年九台市事业单位副高级人员年退休费、每月人均退休费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指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长春市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出2013年九台市事业单位副高级人员年退休费、每月人均退休费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李雪松审判员  张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天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