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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欣申请丁钟、许兴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除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欣,许兴碧,丁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822号申请人陈欣,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许兴碧,女,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丁钟,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欣与被申请人许兴碧、丁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欣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许兴碧、丁钟房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以(2017)渝0106执保14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许兴碧、丁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一套。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渝0106执保14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申请人许兴碧、丁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永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