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武汉XXXX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903号之一被执行人武汉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执1903号之一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XXXX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XXXX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XX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66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