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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直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直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9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直昌,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8月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直昌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直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直昌谎称在临海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上班,与袁某2谈恋爱,得知袁某2的弟弟想到临海市读书,谎称有关系可以介绍袁某2弟弟读书,于2017年6月初的一天在袁某2父亲袁某1的店里,从袁某1处骗得人民币18000元(下币同)。后被告人王直昌又以分数太低、送礼、请客等借口,于中考后的一天从袁某1处骗得5000元;于6月底的一天,从袁某1处骗得5000元;于6月底的一天,从袁某1处骗得3000元(其中1900元由袁某2通过支付宝转账,剩余1100元由袁某2代为支付其借款利息)。2017年8月1日,被告人王直昌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全部诈骗所得,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直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1的陈述,证人袁某2的证言,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直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直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直昌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还给被害人诈骗所得的财物,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直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直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梁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