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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代丽与张宝、董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丽,张宝,董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2435号原告:代丽,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会,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宝,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董蕾,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代丽与被告张宝、董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代丽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丽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代丽负担。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