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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行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雅惠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雅惠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行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雅惠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黄海明,上海雅惠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张瑾,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陆晓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毅,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爱军,男。再审申请人上海雅惠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终2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以下主要事实:雅惠公司注册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为美容美发用品、洗涤用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2014年,雅惠公司在京东网上开设网店,名称为雅惠美妆海外购。雅惠美妆海外购上架的商品FANCL无添加大豆异黄酮片,标注产地为日本,分类为食品。2015年1月15日至同年2月11日,案外人吴某在雅惠美妆海外购购买了单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19元合计金额为14993元的FANCL无添加大豆异黄酮片(90日)。同年2月26日,吴某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举报,称雅惠公司存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就违法销售食品等违法事实,应予进行处罚,并提出六项请求。2015年3月2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收到吴某的举报后,创建投诉举报信息单并拟派原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撤二建一”被撤销,现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闸北市场监管局)办理。次日,原闸北市场监管局接受了上述投诉举报信息单。3月4日,原闸北市场监管局对雅惠公司的经营地闸北区天目西路XXX号B座810室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雅惠美妆海外购在京东网上销售的FANCL无添加大豆异黄酮片,外包装均为日文。3月5日,原闸北市场监管局对雅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明进行了调查。次日,原闸北市场监管局对雅惠公司销售FANCL无添加大豆异黄酮片一事予以立案。其后,经调查、讨论、听证等程序,原闸北市场监管局于2015年6月5日作出闸市监案处字[2015]第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如下: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FANCL”无添加大豆异黄酮片预包装食品叁袋;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叁拾叁元;三、罚款捌万元整。雅惠公司不服,向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因“撤二建一”被撤销,现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原闸北区政府)申请复议。原闸北区政府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闸府复决字(2015)第5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雅惠公司仍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原一审法院认为,举报人吴某举报的事项属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原闸北市场监管局对雅惠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且执法程序合法。被诉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有原闸北市场监管局提供的现场笔录及涉案商品照片、雅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雅惠公司在“京东网”销售涉案商品的网页截屏等证据证明,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原闸北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受理雅惠公司的复议申请,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雅惠公司,亦无不当。遂判决驳回雅惠公司的诉讼请求。雅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原二审法院认为,原闸北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所确定的职权,对雅惠公司的经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最终作出处罚,并无不当。雅惠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雅惠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应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规定》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来确定管辖权,只能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原审判决理由错误;其实际经营地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地;有新的证据能证明二审判决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闸北市场监管局是否具有管辖权。2015年3月4日,原闸北市场监管局对雅惠公司的经营地闸北区天目西路XXX号B座810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雅惠美妆海外购在京东网上销售的FANCL无添加大豆异黄酮片,外包装均为日文,故以雅惠公司实际经营地作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并无不当。原闸北市场监管局接受了投诉举报信息单以后,经调查发现,雅惠公司销售的“FANCL”无添加大豆异黄酮片系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无中文标识,且雅惠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载明,自2014年1月1日起,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和化妆品生产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划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2014年10月17日,经中共上海市闸北区委员会、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上海市闸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有关价格监督检查职能整合,组建闸北市场监管局,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的职权由闸北市场监管局继续行使。本案中,雅惠公司销售“FANCL”无添加大豆异黄酮片的行为系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及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均属于食品流通领域,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与其他机构合并为原闸北市场监管局后,原闸北市场监管局具有管辖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领域问题而制定的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规定》亦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领域处罚程序而制定,而本案系涉及食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雅惠公司主张适用上述两个规范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本院难以支持。雅惠公司认为原闸北市场监管局没有本案管辖权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雅惠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交《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答复书》一份,该举报答复书中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案件移送其他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故雅惠公司认为本案处理结果错误。然而,该举报答复书中涉及的系查处虚假广告的行为,属于广告宣传领域,应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故雅惠公司认为其提交的答复书与本案情况完全一样缺乏依据。综上所述,雅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雅惠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文才审 判 员  刘 琳代理审判员  周 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