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6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6674厉然与徐州东亚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然,徐州东亚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674号原告:厉然,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东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矿山路。法定代表人:陈代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哲,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厉然诉被告徐州东亚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金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厉然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然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厉然负担。审判员 徐金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韵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