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8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余腊香与王利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腊香,王利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205号原告:余腊香,女,汉族,1951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代理人:朱航斌,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萍,女,汉族,1978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腊香诉被告王利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腊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腊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元,由余腊香负担。审判员 朱战生二O一七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