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民初8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余腊香与王利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腊香,王利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205号原告:余腊香,女,汉族,1951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代理人:朱航斌,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萍,女,汉族,1978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腊香诉被告王利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腊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腊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元,由余腊香负担。审判员  朱战生二O一七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