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4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东明与刘锦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明,刘锦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4492号原告:马东明,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刘锦雯,女,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明诉被告刘锦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东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威阳杨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