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红、温东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温东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红,女,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温东鹏,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本院在执行陈红与温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对温东鹏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对查扣到的银行钱款予以了分配,现温东鹏名下已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陈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智军陪审员 孔繁昌陪审员 黄荣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聿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