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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8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广东京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京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8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京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1号东站综合楼三楼A区321R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0599716L。法定代表人唐俊明。被执行人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4007号维富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2833H。法定代表人李军。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广东京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4民初87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4月29日前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其中利息为27368元,罚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4月1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李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对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维富大厦5H号抵押房产(深房地字第××号)所得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李军应于2017年4月29日前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40000元。案件受理费16992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李军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该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童琳琳执行员  陈 聪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