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8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万壮壮与刘得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壮壮,刘得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1195号原告万壮壮,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刘得志,男,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冀0928民初119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该案已经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得志冀J×××××铃木利亚纳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祁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洪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