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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5632、5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与庄厚耿、陈良鹏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庄厚耿,陈良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632、563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樟坑径社区侨安公司观澜厂区厂房A、B栋。法定代表人:梁球胜。被执行人庄厚耿,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地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陈良鹏,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厚耿、陈良鹏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1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一、被执行人庄厚耿、陈良鹏连带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0元;二、被执行人庄厚耿、陈良鹏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履行完毕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雄才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学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