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6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泽茂、茹兰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泽茂,茹兰妹,何群,雷震,宋和万,宋汉成,广州市花都区雅瑶皇嘉电子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923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429628。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奔,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树烁,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泽茂,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茹兰妹,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何群,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雷震,1960年3月4日出生,苗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宋和万,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宋汉成,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广州市花都区雅瑶皇嘉电子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石塘村东塘路**号,注册号440121600500773。法定代表人:陈泽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公司”)诉被告陈泽茂、茹兰妹、何群、雷震、宋和万、宋汉成、广州市花都区雅瑶皇嘉电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商行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农商行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毕杰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静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