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异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与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胜佳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胜佳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杨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异398号案外人:EMAD.M.N.SHAKHATREH,男,委托代理人:周美清,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永平,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原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17号。负责人:王洪波。委托代理人:王欢,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原广州市东沙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335号1-2楼。负责人:张新忠。委托代理人:但秋寒,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中路528号4楼13座。法定代表人:严键良。委托代理人:王晔,该公司法务顾问。被执行人:广州胜佳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六楼。法定代表人:杨广辉。被执行人:杨广辉,男,汉族,1955年10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申请执行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胜佳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杨广辉借款合同纠纷案过程中,案外人EMAD.M.N.SHAKHATREH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EMAD.M.N.SHAKHATREH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EMAD.M.N.SHAKHATREH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赵建文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涵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