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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谈社得与田保林、李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社得,田保林,李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769号申请人谈社得,男,汉族,住武都区。被申请人田保林,男,汉族,住武都区。被申请人李菊平,女,汉族,住武都区。申请人谈社得与被申请人田保林、李菊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120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田保林、李菊平保证在三个月内去办理贷款用于履行本案执行款,如三个月内未能履行,则以田保林、李菊平位于钟楼滩52号一楼门面房抵押给申请人并付清当期利息,再给三个月时间用于办理贷款,否则以物抵债,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未按约定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重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