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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1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游章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游章通,福建省华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9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清昌大道胜田广场。负责人:张凌,该行行长。执行人 游章通,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施益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与被执行人游章通、福建省华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工商银行福清支行、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福清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游章通、福建省华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游章通、福建省华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车辆档案信息。经向福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游章通、福建省华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游章通、福��省华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81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林小琴审判员郑学品助理审判员陈庚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张丽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