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唐健与伊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健,伊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971号申请执行人唐健,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伊兵,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唐健和与被执行人伊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102民初4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刘皓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奇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