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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宋向东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宋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743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于森,局长。委托代理人栾伟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向东,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宋向东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7)鲁0281行审21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行审21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