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清伟与罗建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伟,罗建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775号原告:李清伟,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祖,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志杰,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清伟与被告罗建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清伟以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伟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李清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