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清伟与罗建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伟,罗建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775号原告:李清伟,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祖,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志杰,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清伟与被告罗建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清伟以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伟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李清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