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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玉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5刑初21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玉枝,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现住湖南省桃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枝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陈玉枝陪同朋友张某1到本县漳江镇佩佳珠宝店选购黄金首饰。陈玉枝趁售货员转身拿首饰之机,将一条黄金手链藏于随身携带的塑料袋内,后放在自己家中。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证明,案发当日万足金市场价格为350元∕克,被盗黄金手链重8.29克,价值人民币2901.5元。2017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陈玉枝通过公安民警电话联系,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通过张某1将黄金手链退还佩佳珠宝店。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陈玉枝再次犯罪风险低,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1、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监控视频资料及截图照片,指认物证照片,桃源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桃价认证[2017]第19号价格证明书,桃源县公安局二里岗派出所黄金饰品价格说明,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工作报告,本案线索来源、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珠宝店内黄金首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玉枝在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全部退赃,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以陈玉枝具有自首、退赃的量刑情节,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玉枝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蓉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