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5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洪秋娜与陈嫦连、林寿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秋娜,陈嫦连,林寿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5097号原告:洪秋娜,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陈嫦连,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林寿衔,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原告洪秋娜与被告陈嫦连、林寿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洪秋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秋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杭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艺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