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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5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洪秋娜与陈嫦连、林寿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秋娜,陈嫦连,林寿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5097号原告:洪秋娜,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陈嫦连,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林寿衔,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原告洪秋娜与被告陈嫦连、林寿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洪秋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秋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杭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艺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