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4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宋龙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宋龙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052号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尔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全,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龙江,男。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龙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宋龙江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送达时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经询问原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和身份信息,本案无法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告宋龙江的准确住所及相关信息,故使本院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案无法继续诉讼。原告的诉讼不具备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79元,退还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