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7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四川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四川,程敏,王雯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7126号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杨家坪。法定代表人:李勇刚,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佳,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四川,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程敏,女,1974年3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雯漪,女,199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四川、程敏、王雯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