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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9执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列保么此扎、勒古小兵、勒古么你扎、勒古么沙扎、勒古么惹作与阿吉子拉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列保么此扎,勒古小兵,勒古么你扎,勒古么沙扎,勒古么惹作,阿吉子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9执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列保么此扎,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布拖县。申请执行人:勒古小兵,男,1999年9月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布拖县。申请执行人:勒古么你扎,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布拖县。申请执行人:勒古么沙扎,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布拖县。申请执行人:勒古么惹作,女,1992年12月3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布拖县。被执行人:阿吉子拉,男,1964年8月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布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列保么此扎、勒古小兵、勒古么你扎、勒古么沙扎、勒古么惹作与被执行人阿吉子拉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阿吉子拉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车辆所有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阿吉子拉仅有11900元存款,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多次组织人员到被执行人阿吉子拉家中及村组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阿吉子拉家庭经济困难,无固定收入来源,阿吉子拉本人体弱多病,家中所住房屋房顶为塑料薄膜盖的,生活十分贫困,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干警多次给被执行人阿吉子拉做思想工作,讲解利害关系后,被执行人阿吉子拉找到家支亲属凑了38000元交到法院。本院穷尽执行手段共执行到位49900元案款。申请执行人列保么此扎等五人认可本院执行情况,但其家庭经济困难,无收入来源,生活十分贫困,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本院核查,申请执行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9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晓 宇审判员 李 春 燕审判员 吉什么舍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