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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新建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刑初80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新建,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7)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建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7日,被告人刘新建在虞城县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高某处租赁一辆豫N×××××号本田奥德赛轿车。2016年8月14日刘新建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豫N×××××号本田奥德赛轿车以3万元的价格质押给商丘市晟世汽车有限公司丁某,后丁某在质押合同到期刘新建未归还3万元借款的情况下,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导致该车不知去向。期间被告人刘新建共支付高某车辆租金1.8万元,返还丁某借款1000元。之后被告人刘新建更换手机号码,高某在联系刘新建索要豫N×××××号本田奥德赛轿车无果的情形下,遂报案至虞城县公安局李老家派出所。经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N×××××号本田奥德赛轿车价值人民币11408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新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九州汽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汽车质押合同、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车辆信息查询、证明、证人丁某、杨无病、陈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视频资料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新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新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综合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新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退赔被害人高敏奇经济损失960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马钦建审判员  程方谦审判员  傅玉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珍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