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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与蒋参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蒋参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678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蒋参龙,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605154013,住湖南省道县审章塘瑶族乡向荣村1组。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粤0112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蒋参龙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26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桦审 判 员 潘田 × ××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思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