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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东明与黄正光、黄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东明,黄正光,黄志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东明,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株洲市石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正光,男,汉族,1954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强,男,汉族,1982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上诉人周东明与被上诉人黄正光、黄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湘0204民初8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周东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东明在本院通知缴纳上诉费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东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东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柳志军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