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东阳市画水高阳板材经营部与张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画水高阳板材经营部,张丽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800号原告:东阳市画水高阳板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西山村。经营者:许燕凌。委托代理人:王江伟,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萍,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铜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画水高阳板材经营部与被告张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画水高阳板材经营部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画水高阳板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画水高阳板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