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承全与孙金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承全,孙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525号之一申请人李承全。被执行人孙金红。关于李承全申请执行孙金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4407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4482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4482元。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