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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宋文福与常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福,常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1226号原告:宋文福,男,户籍所在地天祝县,现住兰州市雁滩路。被告:常永胜,男,住址天祝县。原告宋文福与被告常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宋文福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文福以被告常永胜全额向其偿还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宋文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福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