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水仙与余清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仙,余清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2579号原告:杨水仙,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永琛(系原告杨水仙丈夫),男,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余清全,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罗源县。原告杨水仙与被告余清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永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清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水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余清全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22日,余清全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杨水仙借款20,000元,同年5月16日再次借款20,000元,同年9月3日又借款30,000元,先后借款共计70,000元。借款后,余清全仅于2010年7月8日还款10,000元,尚欠60,000元未还。杨水仙多次向余清全催讨未果。余清全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余清全分别于2010年2月22日、2010年5月16日、2010年9月3日向杨水仙借款共计70,000元,并出具三张借条,未书面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后,余清全仅还款10,000元,尚欠60,000元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杨水仙与余清全之间的借贷关系,有余清全出具的借条为据,依法予以确认。杨水仙要求余清全偿还借款6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年利率依法应不超过6%。余清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余清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杨水仙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余清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