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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翠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2041号起诉人:马翠英,女,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2017年10月9日,本院收到马翠英的起诉状。起诉人马翠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建生赔偿损失4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1日起诉人因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向怀来县人民法院东花园人民法庭起诉,接案人王建生告知案子得输,后又告知起诉人等到8、9月份再来立案。无奈,起诉人只好回家咨询,得知有案必立,且法律规定7日内立案。7月24日,起诉人再次去立案,仍未立案,起诉人只好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诉状,中院又发回东花园法庭,但王建生还是不给立案,直到2017年8月21日才给立案。起诉人患有心脏病,乘坐公交车去邮政局邮寄诉状全程都要老伴陪同,两个人往返车费共花去计人民币32元,邮寄费15元,共计47元。王建生的做法造成起诉人直接损失47元,其应该予以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建生作为工作人员,其要求起诉人到怀来县人民法院起诉是履行其职务行为,现起诉人要求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马翠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亚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