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刑终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柔璇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柔璇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443号原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柔璇,女,汉族,1989年11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晓荭,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柔璇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6)皖1621刑初67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柔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黄柔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柔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柔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柔璇撤回上诉。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刑初6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韦潇轶审判员 张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梦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