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10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忠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1038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413房,组织机构代码61844606-3。法定代表人:赖木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秀瑾,该司员工。被执行人:冯忠芬,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上列当事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申请执行人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冯忠芬就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2846房的房屋支付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金12789.37元(自2011年9月16日起在本案中计至2011年11月21日)、契税121216元、房屋登记费550元、律师费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80元、公告费538元、执行费2042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11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本案涉案房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2846房的所有权人非被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10385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雪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