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余春初与潘运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春初,潘运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910号申请执行人余春初,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王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妮,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运动,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申请执行人余春初与被执行人潘运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潘运动于2017年9月18日给付余春初1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17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清偿5000元,直至清偿完毕,其他再无争议;二、如被执行人潘运动不按期履行该协议,申请人余春初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将对潘运动不履行协议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罚款、拘留)。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91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娟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