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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艳杰与张洪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艳杰,张洪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杰,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先,长岭县前七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山,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雨(张洪山儿子),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龙,长岭县东岭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艳杰与被上诉人张洪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艳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邰伟莉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