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崔太义执行终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7)湘10执214号崔太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郴苏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崔太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太义因犯抢劫罪缴纳罚金三万元,现被执行人崔太义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5)郴苏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崔太义附加刑罚金三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王 洪审 判 员 雷 媚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艳婷书记员孙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