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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刑申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金涛敲诈勒索刑事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464号马金涛: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403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你不服,提出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连刑二终字第000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6日变更起诉指控你犯诈骗罪,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你仍不服,提出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3)连刑二终字第0094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犯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你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苏刑二监字第00007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申诉。你仍不服,以你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原判审理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进行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你虚报有线电视安装用户,骗取灌南县北陈集镇人民政府奖励的事实,有证人安装工人马学同、祝发根、多名有线电视安装户本人或亲属、安装户邻居的证言,2010年度虚报安装有线电视用户名单、2010年度重复上报用户名单、查无此人名单、部分用户的收款收据、镇政府支出证明单等证据证实。你在侦查阶段也供认过指使雇佣的工人多开或多报新用户的事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申诉提交的部分材料系判决生效后你个人提取,合法性、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你提取的证人证言改变判前所证内容,但对改变证词的原因未作合理解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关于你提出不构成诈骗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通过指使他人多报新安装用户名单的方式,虚构新安装用户的数目,导致北陈集镇政府对此产生错误认识而向你多发放奖励,你非法占有该笔款项导致国家遭受损失。你与北陈集镇政府的合同关系,不足以阻却你构成诈骗罪。你提出的这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的事实属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经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变更起诉。变更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可以依法行使的职权,人民法院据此予以审判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你对此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自